调解员聘用
南京江北新区国际数字贸易与数字金融调解中心调解员聘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调解员的选聘工作,保证调解员公正、廉洁、高效调解案件,树立调解员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江北新区国际数字贸易与数字金融调解中心(以下称本中心)负责调解员的选聘工作。
第三条 本中心成立调解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调解员聘任前的资格审查和资格年检工作。
第四条 本中心建立调解员名册登记制度。调解员名册分为国内名册和涉外名册。
申请人员应当向本中心如实说明所擅长的调解领域。
申请列入涉外名册的,本人应当具备和调解工作相适应的外语交流能力。
第五条 申请受聘本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执业律师、公证员,具有丰富的商事办案经验,在行业中具有良好的信誉、较高的专业水准。
(二)退休、离职法官,具有民商事审判工作经历,在业界具有良好的信誉、较高的专业水准。
(三)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从事民商事法律的教学或者研究工作,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
(四)互联网、经贸、科技等其他领域专业人士,从事互联网、经贸、科技等研究或实务工作满五年,具有相关法律知识。
(五)专门从事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调解领域的法律和专业知识。
(六)外国籍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人士,应当具有相应调解领域的法律和专业知识。
(七)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担任调解员的,经本中心审核通过。
第六条 申请受聘本会调解员,应当身体健康,有足够的从事调解工作的时间。
受聘时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请担任调解员应当如实向本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件;
(三)符合调解员条件的各项有效证明;
(四)本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通过本中心资格审查的人员,由本中心颁发调解员聘书和调解员证,并列入相应领域的调解员名册,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调解员聘书是本会调解员的资格证书。调解员证是本中心调解员从事调解活动的身份证明,不得用作与调解业务无关事务。
第十条 本中心按照本办法及《南京江北新区国际数字贸易与数字金融调解中心调解员工作守则》对调解员进行考核。
调解员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本中心将辞聘,并对外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南京江北新区国际数字贸易与数字金融调解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废止由南京江北新区国际数字贸易与数字金融调解中心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江北新区国际数字贸易与数字金融调解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